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7民初1833号
原告:***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九二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8508879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港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悦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悦港公司与**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2.判令**支付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38000元(违约金按每天500元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为76天)。庭审过程中,悦港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悦港公司与**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6日悦港公司与漳州可赞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悦港公司承包漳州可赞工贸有限公司1#厂房及其他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工期为一年六个月。悦港公司指定***作为上述工程的项目负责人。2019年10月12日,悦港公司和**签订一份《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工程为“漳州可赞工贸有限公司l#厂房”,工程地点为南靖靖城,工程承包范围为钢结构系统安装(要求按图纸施工);工期为具备吊装条件六十天,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原500元处罚,以及工程承包价及付款方式等。承包合同签订后,悦港公司依约提供施工条件,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即开始进行钢结构施工,施工期间因新冠疫情停工,后工程于2020年2月28日复工。悦港公司诉称**施工期间,未按图纸施工,施工进度缓慢,甚至停工的情况。悦港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0000元。
**辩称,其是与***签的合同,有关本案工程处理的事应该由其与***谈。合同上并没有**港公司公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6日悦港公司与漳州可赞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漳州可赞工贸有限公司将1#厂房及其他附属配套工程发包给承包方悦港公司;工程地点为南靖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总工期为一年六个月;签约合同价为8182921.6元;承包人项目负责人***。2019年10月12日,悦港公司以漳州可赞工贸有限公司1#厂房项目部(甲方)的名义与**(乙方)签订一份《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漳州可赞工贸有限公司l#厂房”;工程地点为南靖靖城;工程承包范围为钢结构系统安装(包括:预埋、钢结构安装、保温棉、上下层板、内外墙板的安装、夹层、楼梯、气囱、门窗修边、屋面天沟、行车梁、吊车、焊条等图纸设计中钢结构的内容,按图纸施工);二、施工日期,**具备吊装条件60天工程完毕,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因人为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天、政府命令停电、工程变更、刮风等恶劣天气条件及甲方的工作内容增加等,如确实无法施工则以书面协商为准);三、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及南靖质检站验收合格,如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四、承包价及付款方式,1.以工程建筑面积承包(不计夹层及楼梯),每平方米32元,本工程建筑面积预计9694.2平方(151米×64.2米),共一栋;2.付款方式:钢结构柱、梁全部安装完毕,预付10万元整,层面、板、气囱、墙面檀条、落水口安装、门窗、雨披修边等完成,再付8万元,墙面板安装完成及工程所有项目全部完成再付5万,其余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付清,付清后本合同自行失效;……”***、**分别在合同落款处甲方、乙方栏上签名摁手印(悦港公司提供的该合同盖有悦港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悦港公司依约提供材料及施工条件,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份开始进行钢结构施工,施工期间因新冠疫情停工,后工程于2020年2月底复工。悦港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0000元。
另查明,**作为个人,不具备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的相关资质。悦港公司营业执照载明悦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关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等。
本院认为,悦港公司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
而**不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悦港公司与**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将其向漳州可赞工贸有限公司承包的“漳州可赞工贸有限公司1#厂房工程”中钢结构厂房分包#厂房工程及其他附属配套工程分包给**,属于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务作业资质的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该《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因此,悦港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无效的诉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因《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无效,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自始没有约束力,故悦港公司请求**支付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38000元,不予支持。**提出其持有的合同副本上没有悦港公司签章,仅有***的签名,因悦港公司与漳州可赞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项目负责人系***,***与**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事后也得到悦港公司认可,应认定《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是**与悦港公司签订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无效;
二、驳回***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计3260元,由***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8元、**负担1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卢録葑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