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3执1612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审理完毕。该案(2018)湘0103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我院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6月22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国土、证券、保险、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4188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4188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琳
审判员 胡益
审判员 张红
书记员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