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47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池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681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6250元、执行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零星存款,本院已经采取冻结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1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杭育
审判员  郑贤德
审判员  林赫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