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47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池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681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6250元、执行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零星存款,本院已经采取冻结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1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杭育
审判员 郑贤德
审判员 林赫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