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7461号
原告:福建省一荣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岭胶村祖厅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5PUH1N。
法定代表人:肖志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威,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柳坑社区翔安北街4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20KH23P。
负责人:池珍珍。
被告: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上街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34691537。
法定代表人:池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仙游县度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度峰北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2003719176W。
法定代表人:蔡俊宾,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鹏鹏,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福建省一荣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仙游县度尾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一荣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一荣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一荣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4元,减半收取计8,167元,由福建省一荣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建育
人民陪审员 杨绍红
人民陪审员 林开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