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990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艺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上街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34691537。
法定代表人:池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5号本元大厦24A2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W20A9R。
法定代表人:林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因与广东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协商处理,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俊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泽帅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