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上街346号。
法定代表人:池涌。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4日、2021年11月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0月2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传唤被执行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于2021年9月22日到庭,其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涌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11月10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13459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101345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琳
审 判 员  胡 益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执 行 员  沈文锋
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