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0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上街346号。
法定代表人:池涌。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利息463333元(截止至2018年7月5日止的利息为64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止为399333元),律师费20000元,迟延履行金5642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止),案件受理费9440元,保全费3340元,执行费11704元,以上共计101345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34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执行员 沈文锋
书记员 徐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