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建工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禹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6828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建工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拥军。
被申请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上街346号。
法定代表人:池涌。
被申请人:禹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船场镇新圩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深圳前海建工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禹峰建设有限公司、戴晓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前海建工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禹峰建设有限公司、戴晓娴银行存款30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前海建工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禹峰建设有限公司、戴晓娴银行存款30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保全申请费2052元,由申请人深圳前海建工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彭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