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4147号
原告: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办事处淮浦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亚红、曹伟(实习),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凹土科技园1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科。
原告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