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5895号
原告: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工业集中区环宇路1号(普墩六组)。
法定代表人:陈长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余、朱浩然(实习),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盟,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晨,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洋,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县城淮浦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爱明
人民陪审员  孟曼丽
人民陪审员  李佳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汤登云
书记员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