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6728号之一 原告: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港口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温州花园A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自行处置其诉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5.88元,减半收取10182.9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