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3367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对原告淮安市炳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苏0804民初336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3)苏0804民初3367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倒数第5行至倒数第4行的“原告淮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远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补正为“原告淮安市炳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丙辰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