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上品印象A3-19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对担保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的淮安市淮阴区泰和家园A区42号楼307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