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46号
申请人: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上品印象A3-19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250937元。***、***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泰和家园A区42号楼307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250937元。
二、查封***、***名下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泰和家园A区42号楼307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1775元,由申请人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