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46号之一 原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上品印象A3-19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春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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