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975号 原告:淮安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淮安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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