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975号
原告:淮安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淮安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