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2执保238号
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3月24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桂0122民初5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已解除(2020)桂0122执保64号对被申请人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园湖支行45×××99账户存款。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22民初5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