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1259号
原告:****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祖师庵6号楼右侧A14。
法定代表人:孟利,执行董事。
被告:湛江粤海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吴川市中山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林海,经理。
被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平,董事长。
原告****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粤海机器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1元由****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