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湛江粤海机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1259号
原告:****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祖师庵6号楼右侧A14。
法定代表人:孟利,执行董事。
被告:湛江粤海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吴川市中山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林海,经理。
被告: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平,董事长。
原告****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粤海机器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1元由****智能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