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5728号
原告:***,男,出生于1982年1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四川省天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前伟与被告四川省天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程前伟负担。
审判长*菲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