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田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811民初451号
原告:焦作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陈彬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松,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田磊。
被告:田磊,男,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焦作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田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霄、王晓松,被告正信公司、田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被告焦作市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截至2017年12月1日的利息22279.66元,利息支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⒉被告田磊履行连带责任;⒊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正信公司向原告借款290000元,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10天,至今未偿还本息。2017年9月28日,被告田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2017年10月10日前还清借款,至今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一直催要上述款项,被告拖欠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诸法院。
二被告共同辩称,对原告所述被告正信公司的借款时间、金额、借款约定内容及被告田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的时间、内容均无异议,该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帮助被告,被告一直是感激的。二被告现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其他单位还欠有正信公司外账,如果这笔款能够收回,正信公司一定第一时间归还原告,现在二被告尽量在业务上找出路,争取挣来钱还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田磊系被告河南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正信公司因短期还贷资金不足,于2016年5月12日向原告焦作鸿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90000元,约定月息1分,于2016年5月22日还款。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正信公司转账290000元。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正信公司到期未还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田磊于2017年9月28日出具还款保证书,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保证于2017年10月10日前还清被告正信公司向原告的借款290000元。因二被告均未还款,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保证书、银行转账回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被告正信公司向原告鸿运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被告田磊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清上述借款,亦未按约定履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正信公司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并要求被告田磊履行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鸿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
二、被告田磊就上述借款及利息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2元,由被告河南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田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