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983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付燕红,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5330.5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付燕红银行存款925330.5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