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方与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4590号 原告:**方,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石桥一路18号黄浦创立方项目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方与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方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6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