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4590号
原告:**方,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石桥一路18号黄浦创立方项目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方与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方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6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