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1322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被告:***,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石桥一路18号黄浦创立方项目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