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18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因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表示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 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