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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振翔五金建材经营部、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2313号 原告:东营区振翔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黄河路金领国际B座1301-C。 经营者:***,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石桥一路18号黄浦创立方项目9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2576873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州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344245241。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区振翔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东营区振翔五金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区振翔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受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