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4161号
原告:***,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石桥一路18号黄浦创立方项目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1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商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