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4414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被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石桥一路18号黄浦创立方项目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宏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文化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宏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