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前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财保843-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保全标的额为2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冻结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丽鸥
书记员  张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