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31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长峰,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胶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6A37XK。

法定代表人:孙即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民,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07226。

法人代表人:张禄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刚,男,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6318876R.

法定代表人:孙正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亭,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峰,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东,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日照市。

原告***与被告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峰、高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峰、高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峰、高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日照正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峰、高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22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秦国栋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于秀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宋廷廷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