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上虞市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鄞商初字第1489号
原告: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107号502、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虞市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市民大道1672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11元,减半收取2655.50元,由原告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