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

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民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大西区科技园4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003127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熊尚生,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漆爱国,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上诉人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尚生、漆爱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上诉人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