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终1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廖邦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昌明路**
法定代表人:欧昭,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卫生健康局(原崇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西路北二苑**
法定代表人:胡川,局长。
原审第三人:成都延华智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飞云路**/div>
法定代表人:廖邦富。
上诉人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崇州市人民政府、崇州市卫生健康局及原审第三人成都延华智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与被上诉人崇州市人民政府、崇州市卫生健康局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6300元,减半收取328150元,由上诉人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管雄亚
审 判 员 李 莉
审 判 员 李 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迅
书 记 员 姚嘉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