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

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郑州网之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邦富。

被执行人:郑州网之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良才。

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网之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7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4月26日以(2021)川0107执恢292号案件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XX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