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

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初2792号
原告: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廖邦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青,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闵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懿,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电公司)与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青,被告海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鹏、邹佳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电公司庭审中向本院明确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软件开发费用2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2249.86元(以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5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保全保函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25日签署了《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开发桓台县中医院移动医疗服务平台接口项目,合同额为20万元,付款时间和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20000元,项目正式上线经医院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余款80000元。合同签署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开发合同项下软件,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120000元预付款和余款80000元,并拒绝对原告的软件产品进行上线验收。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和验收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海鹚公司辩称,一、涉案合同因政府政策原因已无法继续履行。2018年7月1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下称“中行桓台支行”)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被告为中行桓台支行指定医院桓台县中医院基于微信服务号、支付宝生活号、Hifond扫码付系统开发医院全流程移动医疗服务软件应用系统。2018年9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原告基于桓台县中医院微信服务号/支付宝生活号移动医疗服务平台进行接口开发,合同涉及的系统模块和主要功能包括精医名院(7个功能)、就诊流程(1个功能)、移动就诊(36个功能)、就医反馈(2个功能)、个人中心(4个功能)、窗口缴费(1个功能)、线下缴费(2个功能);原告应在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向被告提交软件,本合同软件项目不能同时完成开发实施的,可以分阶段运行、验收和付款。2018年9月合同签订后,直至2019年4月,长达7个月的时间原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开发工作,后因桓台县中医院要求上功能,被告遂与原告协商先上当面付功能,原告于2019年4月才开始研发当面付功能。2019年5月8日,桓台县卫生局召开淄博一卡(码)通工作推进会议,要求各家医院2019年6月25日前完成健康淄博一卡(码)通的上线应用工作。2019年8月13日,淄博市卫健委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健康淄博”一卡(码)通普及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医院9月1日前停止发行自主发行的就诊卡,替换为全国通用的电子健康卡。中行桓台支行委托答辩人为桓台县中医院开发的移动智慧医院服务平台项目所涉及的应用软件系统已经无法继续使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案诉争合同作为桓台县中医院移动智慧医院服务平台项目项下的接口开发项目,亦自2019年5月起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知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二、原告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自2018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直至2019年4月才开始进行当面付功能的开发,当面付功能仅系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开发的53个功能中的1个。原告提交的2019年4月15日测试报告,载明的开发负责人、测试负责人均为陈文五,测试报告上的签署人员陈文五、陈友某、郭三发均系成电医星的工作人员。当面付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通过原、被告及桓台县中医院的三方验收,原告也没有提供接口地址给被告联调联试,没有将接口部署上线,更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交软件培训文档、使用文档、维护文档,当面付功能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原告在2019年4月份刚完成当面付功能的开发就得知了桓台县中医院项目终止的情况,合同约定的除当面付以外的其他52个功能尚未开发。综上,涉案合同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仅完成了当面付接口功能的开发,且包括当面付功能在内的全部接口开发工作都未完成联调联试,未将接口部署上线,未完成原、被告及桓台县中医院的三方验收,原告实际上并未完成涉案合同的开发和交付工作。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对当事人针对证明力及关联性的异议,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评析。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7月10日,中行桓台支行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被告为中行桓台支行指定医院桓台县中医院基于微信服务号、支付宝生活号、Hifond扫码付系统开发医院全流程移动医疗服务软件应用系统。
2018年9月2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即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基于桓台县中医院微信服务号/支付宝生活号移动医疗服务平台进行接口开发,技术内容:本合同开发的接口项目及功能见附件一;负责桓台县中医院移动医疗服务平台接口开发、接口调试、操作培训、接口维护。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软件。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开发工作:本合同软件开发工期预计为60个工作日。实际工期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之日起,或甲方完成硬件和网络准备达到本项目软件开发实施要求之日起,至本合同软件运行之日止计算。因软件的开发实施工作需要甲方或第三方配合,存在不可控因素。若因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软体的开发、调试致使软件不能按期交付使用,该延长的工期,不视作乙方超期。甲乙双方确定为本项目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助事项如下:1.甲方(1)甲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相关最新的需求技术文档。(2)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建立实施领导小组,根据实施准备协议应进行硬件和网络的准备,根据实施计划,在30日内,提出软件的修改需求,经过与乙方及医院协商后,以书面的方式提交给乙方。(3)本接口的如期完成,需要得到乙方HIS款件开发商和医院信息部门的配合和支持。2.乙方(1)乙方必须成立本合同规定的软件项目的开发实施项目组,按实施计划组织开发实施技术工作。保证本合同软件项目的并发和实施。(2)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资料:软件培训文档、使用文档,维护文档(所有文档以电子版方式提供)。(3)乙方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方法及内容,提供软件和软件开发、培训、维护,技术指导等相应的服务。(4)根据甲方和医院方面的需求提出补充建议,并根据要求修改、补充接口方案、报表制作。开发经费和支付方式:1.本合同甲方付给乙方开发经费报酬总额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技术开发经费为人民币20万元。2.开发经费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2)分期支付,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120000.00元;项目正式上线经医院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余款,即¥8000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3.若因甲方原因,本合同软件项目不能同时完成开发实施,可以分阶段运行、验收和付款。4.验收标准以甲方提供的项目功能清单为准,由于医院微信与支付宝平台使用单位为桓台县中医院,验收标准需要达到医院开发标准,验收以医院、海鹚、HIS三方确认的功能清单为标准,验收报告需三方盖章有效。第九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款件:本合同软件交付的形式及数量:本合同第一条开发的软件项目(目标程序)交付给甲方一套,安装在甲方医院的服务器,保证甲方医院的使用。第十条,双方确定,按本合同要求对软件进行验收,验收方式:软件实际运行,达到甲方的要求。第十六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本合同软件后,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提供维护服务。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使用本合同软件的管理员和操作人员。2.地点和方式:甲方所在地。方式:按甲方的要求。3.本合同软件项目验收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一年的免费维护服务。免费维护期满后,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偿维护服务合同,或签订托管维护服务合同。4.乙方为本合同软件项目提供3年免费升级。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项目延期完成,违约方应当按每延期1个工作日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20%。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3.甲方未支付全部合同款前,本合同软件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合同附件一涉及的系统模块和主要功能包括精医名院(7个功能)、就诊流程(1个功能)、移动就诊(36个功能)、就医反馈(2个功能)、个人中心(4个功能)、窗口缴费(1个功能)、线下缴费(2个功能)。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支付合同价款给原告,原告亦未开始涉案软件的开发工作。被告工作人员(张杭杭、李宽宽)与原告技术负责人(陈文五)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直至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确定开始进行“当面付”功能的开发,陈文五问“线上部分的准备什么时候弄?我们好安排工期”,李宽宽回答“先把当面付做上,线上的部分等院领导安排”。
原告提交的《海鹚窗口扫码支付接口测试报告》显示其于2019年4月15日完成了窗口扫码支付接口的开发,但该测试报告的签署人员均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2020年8月31日,被告工作人员霍伟彬与原告技术负责人陈文五的通话录音显示,霍伟彬说:“其他的那些比如说当时合同里面不是也蛮多那些功能的接口。当时的话是全部都做完了吗?”,陈文五回答:“其他的接口是我们的标准是已经有的,只需要联调,然后当面付当时是需要开发的”,霍伟彬说:“对吗?其他的接口都是你们现成的那种一个个版本可以复制的,他不涉及你们要重新做开发的工作量,我是这么理解的”,陈文五回答:“恩”。
2019年5月8日,桓台县卫生局召开淄博一卡(码)通工作推进会议,要求各家医院2019年6月25日前完成健康淄博一卡(码)通的上线应用工作,实现居民就医、健康服务、支付结算等业务流程一卡(码)办理。2019年8月13日,淄博市卫健委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健康淄博”一卡(码)通普及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医院9月1日前停止发行自主发行的就诊卡,替换为全国通用的电子健康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及附件中的约定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软件开发费用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现分析如下:一、涉案合同对款项的支付条件有明确约定,即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项目正式上线经医院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余款。二、合同明确约定软件的技术内容为附件一中详细列明的系统模块和主要功能,其中“当面付”功能只是53项功能中的一项。原、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记录显示的内容也显示原告仅从事了“当面付”功能的开发。原告提交的海鹚接口开发部分内容及完成状况记录系其单方制作且与原、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记录显示的内容不相符,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涉案软件的系统模块和主要功能的全部开发工作。三、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桓台县中医院移动医疗服务平台接口开发、接口调试、操作培训、接口维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完成了调试和验收、培训等工作。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仅完成了“当面付”功能的开发,未开发完成全部功能,没有按合同约定调试和部署上线,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软件开发费用的条件没有成就。
同时,本院注意到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但被告未依约履行该付款义务,并且按照被告的辩称,涉案合同系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能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对原告已经完成的部分软件功能开发工作支付一定的报酬。故,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软件开发费用为3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另行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3万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4元,由原告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负担1484元,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81元,由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军
审 判 员  庄辛晓
人民陪审员  姚 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