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牡执字第189-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青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青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5)牡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