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青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青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勃利县广源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8108执38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青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副经理。
被执行人:勃利县广源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项目经理。
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青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山公司)与勃利县广源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牡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1日青山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广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山公司支付借款996992.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70元,申请执行费12370元。因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查封广源公司所有的林海庄园8号楼161、162、261、262、361、362、461、462室,9号楼161、162、261、262、361、362、461、462室,合计16套。2018年8月17日,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屋,并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2018年12月7日,青山公司与广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和解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5)牡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