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8108执38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青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副经理。
被执行人:勃利县广源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项目经理。
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青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山公司)与勃利县广源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牡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1日青山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广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山公司支付借款996992.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70元,申请执行费12370元。因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查封广源公司所有的林海庄园8号楼161、162、261、262、361、362、461、462室,9号楼161、162、261、262、361、362、461、462室,合计16套。2018年8月17日,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屋,并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2018年12月7日,青山公司与广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和解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5)牡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