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与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2666号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治中北路55号,注册号510781000030746。
诉讼代表人: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绵阳市。
负责人:陈利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鹏飞,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街子镇九洞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620964628Y。
法定代表人:赵刚。
被告: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88号(游仙经济试验区欧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09197867J。
法定代表人:赵平。
被告: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33423027N。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
被告: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欧家坝(游仙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79838789E。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告:赵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5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赵平,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14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住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赵伟、赵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0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江油市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在通知书指定的缴费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