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绵阳市游仙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执行人赵平,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1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于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平、赵伟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