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03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鄢子川,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申请执行人:赵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受理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伟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伟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 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易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