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恢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2号。
法定代表人:鄢子川,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治中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执行人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执行人赵平,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1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平与案外人简凤兰所共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房屋,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议价拍卖,现拍卖流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平与案外人简凤兰所共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