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803民初1206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超,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街子镇九洞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敬方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彬,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正勇,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夏正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以已收到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为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