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省七星关区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1930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浪(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宜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1148124。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省七星关区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服务中心(原名贵州省七星关区毕节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府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01662999220N。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沙子街道铜园隧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21522163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七星关区毕节国家森林公园服务中心(原名贵州省七星关区毕节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及第三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