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17473号
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215221636U,住所地: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河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加巨。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2009505363B。
负责人:**。
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倢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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