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7民初1614号
原告:**,男,1980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杜某某,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泊,贵州天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沙子街道桐园隧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70954034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习禄,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沙子街道桐园隧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21522163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10.14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