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982号
原告:***,女,1986年9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215221636U。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沙子街道桐园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张旭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琼,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188814,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05219009,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9年2月27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第三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27723,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干沟桥。
法定代表人:易国晶,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毓松,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江,男,1977年6月21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谭道兵,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谭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润芝
人民陪审员 李如洪
人民陪审员 陆桂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