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3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立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江达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涛,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西藏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3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江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旭,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
原审被告:逯松平,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原审被告:徐成群,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审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孙涛、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逯松平、徐成群、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18)藏03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18)藏03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襄阳江隆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9.4元,上诉人***、孙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志 钰
审 判 员 李 蓓 蕾
审 判 员 唐 红 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次仁曲珍
书 记 员 丁真曲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