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执他82号
申请执行人:宏大爆破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地址:西藏昌都市聚盛苑2栋6楼2号。
法定代表人:陈晶晶。
被执行人: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邱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宏大爆破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挖运施工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211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宏大爆破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已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辖区,为便于执行和财产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2119号裁决一案指定由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 斌
审判员 李 化
审判员 王会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