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321民初76号
申请人: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71190061。
法定代理人:刘立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郑宗平诉被告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何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2019年10月21日,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王某、孙某、逯某为本案共同被告,认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成群、王甲义、孙涛、逯松平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相对人为襄阳江隆建筑有限公司、何伟,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成群、王甲义、孙涛、逯松平并非合同的相对人,与本案并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所指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成群、王甲义、孙涛、逯松平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 阿旺措姆
审判员 阿 琼
审判员 斯朗巴姆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玉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