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唐建筑有限公司

绍兴会稽山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大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绍民二初字第695号
原告绍兴会稽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绍兴市大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会稽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大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会稽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1,6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