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恒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民终1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2944734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中恒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1650625R。
法定代表人:邵巍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中恒幕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查明,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梅云
审判员夏鸿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